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
请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85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基金份额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
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
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
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6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进
行了复核。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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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 5 号》、《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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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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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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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任公司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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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统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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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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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
行的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
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
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所
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
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
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
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
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从而对基金业绩
产生影响。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
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
金的投资收益。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
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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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
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各国
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
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
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
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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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及境外证券市场,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
券市场以及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同时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
资产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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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
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
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
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
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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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
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
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由于全球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
平的不均衡程度较高,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
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由于
部分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
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
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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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
行的证券,通过对估值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来发现具有潜在价值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
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可参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
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之一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盈
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内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
资于“中国概念”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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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主要通过 QDII 模式投资于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境
外市场,若 QDII 额度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通过 QDII 模式投资于香港市场,本
基金也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投资于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港股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是价值发现,通过对估值水平进行跨市场的横向比较和对个股
估值的历史纵向比较来发现潜在的投资机会,精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
析研究,确定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
行的证券,通过对各区域的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决定在各个证券市场的配置比
例。本基金将对相对估值较低的市场增加投资比例,对相对估值较高的市场调低投资比例,
力求从估值差异的收敛中获取超额收益。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通过对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内在价
值,精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
动态调整。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四类投资标的:
(1)低估值类 – 即通过对估值水平的横向和纵向比较,精选估值水平均处于历史低
位的股票,主要参考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等指标;
(2)稳定收益类 – 即有较稳定分红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对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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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转类 – 即公司当前业绩表现不佳,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存在业绩改善的潜力,
或者由于行业周期反转使得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并促使市场对其重新定位估值的股票;
(4)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类 – 即公司具有垄断性资源、专有技术、特许权等,或公司
所在行业具有行业壁垒、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同时估值合理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将对精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定期对各个证券市场以及个股进行重
新评估,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均衡收益
率),与市场价格得到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的基本理念筛选债
券,并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
风险管理,确定债券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融衍生品
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流
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融资业务,以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
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
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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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
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区域布局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
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或临时)
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的资产类别和区域配置做
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以及个股(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
划。
(3)股票分析师建议。分析师在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
期、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区域、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4)基金经理配置并下达投资指令。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
配置策略,参考分析师建议,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并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5)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与绩效评估工作,检讨基金的投资
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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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久期在 3 年以内,信用评级为 AA+级以上
(含)。上述债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
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上述短期融资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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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A.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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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B.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评级机构评级。
值终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C.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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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D.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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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项第(9)、(10)、(11)、(17)款、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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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 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简称 MSCI)一
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针对中国市场上的国际和国内投
资者,包括 QDII 和 QFII 牌照持有机构,MSCI 发布了 MSCI 中国指数系列,该指数系列包
括了三个子系列,共计 22 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 A 股、B 股、H 股、红筹股、民
企股、香港、台湾、美国、新加坡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 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
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
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
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
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
评级结果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利益;
的利益。
(九)本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
业务。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其中:普通股 61,406,828.10 89.29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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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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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51,709,095.29 75.63
中国大陆 6,780,124.00 9.92
美国 2,917,608.81 4.27
合计 61,406,828.10 89.81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讯 22,747,573.33 33.27
非必需消费品 14,024,989.31 20.51
金融 6,821,457.86 9.98
能源 4,966,788.01 7.26
必需消费品 3,504,998.24 5.13
医疗保健 2,588,089.60 3.79
材料 2,348,050.63 3.43
工业 2,241,174.72 3.28
科技 1,302,919.04 1.91
公用事业 860,787.36 1.26
房地产 - -
合计 61,406,828.10 89.81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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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所
公司 在 所属 占基金
公允价值
序 公司名称 名称 证券代 证 国家 数量 资产净
(人民币
号 (英文) (中 码 券 (地 (股) 值比例
元)
文) 市 区) (%)
场
香
港
腾讯
Tencent 联
控股 中国
有限 香港
Ltd. 交
公司
易
所
香
港
中国
China 联
移动 中国
有限 香港
Limited 交
公司
易
所
中国 香
China
电信 港
Telecom 中国
Corporation 香港
有限 合
Limited
公司 交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易
所
香
阿里
港
Alibaba 巴巴
联
Group 集团 9988 中国
Holding 控股 HK 香港
交
Limited 有限
易
公司
所
深
美的 圳
集团 证
Midea Group 000333 中国
Co., Ltd. SZ 大陆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新东
香
方教
New 港
育科
Oriental 联
技 9901 中国
(集 HK 香港
Technology 交
团)
Group Inc. 易
有限
所
公司
Kweichow 贵州 600519 上 中国
Moutai 茅台 SH 海 大陆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Co.,Ltd. 酒股 证
份有 券
限公 交
司 易
所
香
中国 港
海洋 联
CNOOC 中国
Limited 香港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中国
联合 香
网络 港
China
通信 联
Unicom 中国
(Hong Kong) 香港
港) 交
Limited
股份 易
有限 所
公司
纳
拼多 斯
PINGDUODUO 多控 达
INC 股公 克
司 证
券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交
易
所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 ISIN 代码。
无。
无。
细
无。
无。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未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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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至 19.64% 0.83% 5.18% 1.17% 14.46% -0.34%
至 29.79% 0.69% 39.97% 0.84% -10.18% -0.15%
至 -8.46% 1.26% -15.46% 1.38% 7.00% -0.12%
至 25.23% 0.94% 21.84% 0.99% 3.39% -0.05%
至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至 -19.69% 1.18% -23.32% 1.48% 3.63% -0.30%
-4.95% 2.07% -15.34% 2.65% 10.39% -0.58%
-5.71% 1.17% -11.07% 1.34% 5.36% -0.17%
-1.16% 1.07% -1.92% 1.48% 0.76% -0.41%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今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指数×95%+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5%。其中 MSCI 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
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
准的指数。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
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
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
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
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
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
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
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央财经学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
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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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
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
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刘扬女士,基金经理,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经理,2017 年 12 月转入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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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担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9 月转入
国际业务部,2020 年 3 月 12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 8 月 2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港股通 6 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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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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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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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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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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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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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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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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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5]1
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共募集 267,766,487.0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4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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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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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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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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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间内申购
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
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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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
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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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
销售。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50%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场内、场外投资人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
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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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
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
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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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9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19=8,082.21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日,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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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为 10 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公告
的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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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时。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场情况进行调整)。
益时。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 至 6、10 至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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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市,并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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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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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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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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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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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pocket fees);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费用;
引起的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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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1.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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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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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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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
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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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
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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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
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
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权威
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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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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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净值计算的时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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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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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错误处理。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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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
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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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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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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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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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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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若本基金调整估值时间的,则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披露的时间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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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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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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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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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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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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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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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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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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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806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22 年12 月,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 36 8 5 0 . 5 7 亿港元,资本总
额超过2,823.1 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 21.56%。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
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22 年 1 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
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
贯彻中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
支机构遍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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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
银行。透过与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
企业,以及各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
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
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
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
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
着: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
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目前亦
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
管银行, 亦是香港唯一荣获专业杂志颁发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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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 12,944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
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
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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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
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
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
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英国保
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间公司托管及
信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奖
励行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
元化的服务,包括 SFC 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类基金及 ORSO 计划等。
罗先生加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 17 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先生还
兼任汇丰信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全球托
管业务以及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
经理和总监。在过去 20 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
金服务等行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ETF)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
此外,罗先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
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读于澳
大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有英国伍尔弗
汉普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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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域。曾
服务于汇丰银行,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港托管业务建
设与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 为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
同时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
益。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
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
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
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
量(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
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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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
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
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
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
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
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
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
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
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
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
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
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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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
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
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四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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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史辰方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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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卿涛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李红霞
客服电话: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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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sbc.com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杨天明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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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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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王谷雨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sxzq.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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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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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
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陈士锐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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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郭逸斐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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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4 层 409 室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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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家旭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客服电话:95536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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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刘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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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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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038
传真:0771-5530903
联系人:李健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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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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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4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谢彦虎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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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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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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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玲娟
客服电话:4008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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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李慧超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5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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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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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5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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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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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
传真:010-59601399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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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8)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31 号希尔顿商务中心 27 楼、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490 号,世纪大道 1589 号 8 楼 10-1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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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3011
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7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8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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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6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8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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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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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8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何源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9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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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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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俐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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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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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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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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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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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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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退任而免除;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有应得收入;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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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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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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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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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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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款、第(2)
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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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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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
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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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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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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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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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可参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发
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国概念”的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之一的企业: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的营业额、盈
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中国内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
资于“中国概念”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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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D、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
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上述短期融资券在持有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J、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K、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L、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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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N、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O、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P、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①投资组合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 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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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F.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G.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H.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②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③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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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④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F.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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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除上述第 1)项第 H、I、O 款、第 3)项、第 4)项、第 5)项、第 6)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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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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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
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
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
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
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
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
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
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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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
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
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
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
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
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
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
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
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
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
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
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
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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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
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
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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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20 年。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与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估值原则对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复核。在进行基金份额净值复核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
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 12:00 之前,基金管理
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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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
整估值及复核的时间。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数据来源受到限制、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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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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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
盖业务章,在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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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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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8:00,周六 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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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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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II-LOF)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投资基金(LOF)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及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券投资基金(LOF)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及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及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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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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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文件
(二)《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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